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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

人民日報:網購下單輕鬆退貨卻難於上青天 - 臺灣新浪網

北京新浪網 (2013-05-29 08:58)


  網購退貨,怎麼這麼難(法眼·法眼觀網購?)


  張 洋 陳曉婉


  「恕不退貨」、「只換不退」、「退貨運費自付」……網購,便捷了消費者,也因「霸王條款」的存在,給消費者帶來了不少煩惱。


  當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在進行20年後的首次修改。其中,修正案草案對消費者的選擇權進行了保護性規定,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這一「後悔權」引起了廣泛關注:「霸王條款」是否就此告別?退貨是否不再難?


  網購下單輕鬆,退貨卻「難於上青天」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統計,2012年,網購的用戶規模超過2.2億人,並且數量至今仍呈上升趨勢。網路購物市場的壯大,並不意味著它的健康,比如,退貨難就是消費者的一大苦惱。


  「五一」期間,筆者在淘寶網買了一套洗髮護髮套裝,拿到商品時卻發現,該套洗護套裝臨近保質期,因而產生了退貨的念頭。


  筆者試圖與店家在網上聯繫,得到的回復卻是一遍遍的「請稍等,店家正在依次回復」。隨後,筆者在電子消費單里點擊了「申請退貨」的選項,店家依然沒有回應。


  無奈之下,筆者撤銷了「申請退貨」的選項,改為差評的處理方式。沒想到,這次店家很快就主動聯繫了筆者,希望撤銷差評,並准許退貨。


  可是,新的問題接踵而至,退貨的運費由誰負擔?店家認為,59元的洗護套裝已經算是薄利多銷,如果再承擔退貨運費,那就是虧本買賣了。但是,筆者留意到店家的網路頁面上寫著「7天無理由退貨」的醒目提示,便堅持由店家承擔退貨運費。


  最終,雙方協商,各讓一步,各自承擔一半郵費,完成退貨。


  現實生活中,很多消費者都有類似於筆者的遭遇,下單輕鬆,退貨卻「難於上青天」。2013年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電子商務企業誠信調查報告》顯示,2012年消費者網購投訴主要集中在:到貨時間、退款、退換貨、物流快遞等售後環節,這些問題佔到投訴總量的一半以上。


  同時,筆者發現,退貨之所以難,很大程度上源於網路交易中的「霸王條款」,店家們紛紛以此為拒絕退貨的「擋箭牌」。今年4月,北京市海淀區消費者協會以8所高校學生為調研對象,發布了《大學生網購消費調查報告》。調查結果顯示,24.05%的受訪者反映網購及其退貨中遭遇過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比如:拒絕退貨;只換不退;因商品質量問題退貨時,來回運費由消費者承擔;消費者不能自主選擇快遞公司;促銷產品、海外代購等高價商品不退不換。


  遏制「霸王條款」,確保消費者「後悔權」


  「網購的一個最大問題是消費者和經營者信息不對稱,消費者是看到經營者提供的文字、圖片而購買的商品,買到手后可能完全不一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科院教授方新說。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消費者還要受到商家單方面列出的各種「霸王條款」制約,其弱勢地位就更加明顯。


  遏制「霸王條款」,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正是此次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目標。其中,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明顯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同時不得以格式條款的形式限制或排除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存在上述情況的,格式條款無效。


  同時,針對格式條款主要涉及物流和退貨兩方面的現實狀況,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條也作出了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予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把7天內退貨這一制度形象地稱為「後悔權」。「讓消費者在簽訂合同之後,在一段時間內經過冷靜的思考,依法解除他與商家已經簽訂並成立的合同,這就是對消費者選擇權的保護。」劉俊海說。


  為了徹底消除「格式條款」,確保消費者的「後悔權」,全國人大代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任楊衛進一步提出,「修正案草案規定格式條款無效,但並未明確這些格式條款是違法的,是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對此,應該積極完善。」


  退貨情形、運費等需進一步明確


  7天內退貨,讓消費者有「後悔葯」可吃,但是對於商家來說,這顆「後悔葯」卻有點苦口。「修正案草案規定應該明確7天內退貨的條件。」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農業科學院研究員許為鋼表示,如果不限定退貨的條件,可能會出現幾方面問題:一是惡意退貨,甚至商家之間會為了相互打壓而充分利用此惡意退貨規定,擾亂市場秩序;二是假如缺乏一個判別可退貨的準則,也會導致消費者和商家的糾紛數量增多,不利於網路購物、電子商務等健康發展。


  針對這一問題,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提出了自己的意見,「一律推行無理由退貨,會對商家造成損害。商家要維護自己的聲譽,就應該有對自己經營的商品規定退換貨條件的權利。這種退貨條件的事先明晰,讓雙方都有選擇權,也是對消費者的保護。」吳曉靈建議增加一條「經營者應當明確消費者的退換貨權利,如果沒有特別明確規定的,可以實行7日內無條件換貨。」


  除了限定退貨條件,退貨運費也是爭議的焦點。一些專家表示,修正案草案並無關於退貨運費的明文規定,容易造成「即便商家同意退貨了,但是因為運費糾紛,退貨行為久久不能實現」。


  「法律應保護消費者,也要保護合法經營的商家,兩者之間要平衡。」關於運費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民主同盟青海省委員會專職副主委程蘇認為應增加 「排除運輸責任后,若經營者無過錯,由消費者承擔運費,反之由經營者承擔運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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