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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拿什麼保障“微公益”健康發展? - 新華網

  新華網呼和浩特8月1日電(記者 勿日汗)農副產品滯銷,在網上求助尋銷售渠道;孩子得怪病,在網上求助尋治療資源……如今,遇到困難越來越多的人求助網絡公益力量。“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網絡公益活動也往往出現隨意、虛假等現象。業內人士呼吁,應盡早出臺專門的網絡公益組織管理辦法,以保障“微公益”健康發展。


  “微公益”創新慈善資源組織和傳播模式


  在淘寶網上,有一家名為“白雪人道救助公益店”的特殊網店,出售一種名叫“白雪可樂”的虛擬產品,每件售價3元。


  這是網友們為23歲的再生障礙性貧血患者白雪募集愛心資金的辦法。家境拮據的白雪2011年患病後,咬牙堅持治療的同時,也將自己與病痛抗爭的經歷通過微博發布出去。熱心網友們通過白雪的微博了解到她無法承擔高額治療費用的困難後,想出了借助“微公益”募集救命款的方法。從7月8日開始愛心團隊在淘寶網上售賣“白雪可樂”到7月30日,已經售出47.4萬件,銷售額達140余萬元。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陳魯南說,當前的“微公益”力量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個是以網絡公司為主體,利用企業現有的商業平臺,融入電子商務經驗,比如新浪微公益做的菜單式慈善,把有需要的項目和人全部挂出來,大家可以憑借自己的力量,對他們進行幫助;另一種力量是純自發、求救式的,因為自己或身邊的人遭遇困難,發求救信號,這個信號通過現有的網絡技術展示出來。“微公益”優點是靈活機動,信息傳遞非常及時。


  在新浪微博平臺上,從微博打拐、免費午餐等活動以來,數億網友共同見證著“微公益”的力量。去年年底,新浪新版微公益平臺上線後,首次將求助權限大范圍開放,微博平臺超過52萬個人認證用戶及超過40萬的機構認證用戶,均有資格發起求助;而在淘寶網上,大量的公益慈善機構開設了官方公益店鋪。以壹基金為例,它在天貓開設了壹基金官方公益店,面向淘寶買家,以虛擬交易和實物交易兩種形式交易,其中虛擬交易即買家購買店鋪內的虛擬貨物,直接確認收貨,便完成捐贈行為。


  壹基金秘書長楊鵬說,網絡籌款已成為壹基金主要的籌款方式之一。今年壹基金為雅安地震募款,網上參與人數達到297萬人次,公眾小額捐款額達到7000萬元。


  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認為,“微公益”實現了中國公益慈善參與模式的轉型,使中國慈善從傳統的動員模式、保守的資源聚合模式,向全民自主參與模式和更開放的資源組織模式轉變。


  “微公益”發展現狀並不完美


  北京愛力重症肌無力罕見病關愛中心在淘寶網上賣虛擬商品募捐,但作為這個機構副理事長的張海連也不是很清楚這樣募捐到底合不合法。他說:“我母親經常擔心地問我這個行為犯不犯法,其實我也不知道我這個行為在不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我們不怕法規嚴,就怕沒法規。”


  我國網絡募捐方面的立法仍為空白,導致從事“微公益”的組織合法性身份的缺失。根據“微公益”組織的性質,它應屬公益性社會團體范圍,但這類組織明顯具有不同于傳統公益組織的特徵,屬于新型的社會組織。所以,將以前出臺的法規用于“微公益”不免有打擦邊球的嫌疑。


  “微公益”組織的身份模糊不明,不僅不利于獲得公眾的信任感,而且也會讓一些假借公益之名的網絡騙子鑽了空子。另外,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當出現法律糾紛時,“微公益”組織應有的權益也無法得到保證。


  如今,在網絡捐贈、網絡義賣等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騙捐現象。前兩年,一位湖南男子發了數條求助微博為2歲患白血病的兒子籌款,獲捐26萬元。然而他並沒有拿捐款給兒子做進一步治療,反而花10萬元建了新房。這不是個案,類似的案例近年頻頻發生。


  此外,運作團隊的專業性不足也影響著“微公益”的健康發展。目前從事“微公益”的人員大多是兼職或志願者,其對公益領域的專業知識相對欠缺,光憑一腔熱情在做公益,熱情大于專業性。中國青基會新工場協力中心總幹事賀永強說:“如果沒有對公益慈善有一種很專業清醒的認識和思考的話,人們的熱乎勁兒沒了,這個慈善行動就終止了。”


  “微公益”需要法規的保護與規范


  採訪中,專家們認為,一方面,通過法規有效管理和監督網絡公益組織受贈資金的使用,確保公眾捐贈款項的合理流向。同時,及時發現不合法的網絡公益組織,予以堅決的打擊和嚴厲的懲處。


  政府相關部門應建立一個權威、免費的慈善信息共享平臺。王振耀說,中國大病醫療救助有體制性缺陷的時候,很難禁止“微公益”,現在很多“微公益”就是乞討,很難禁止。如果建立一些慈善信息共享平臺,捐贈者知道去哪裏奉獻愛心,求助者知道從哪裏獲取幫助,慈善界可以知道同行做了什麼,公眾可以知道慈善界在做什麼。


  對于“微公益”的健康發展,設立健全的社會監督機制非常有必要。除了依靠主管部門進行監管以外,還需要利用社會大眾的監督力量,讓廣大網民參與到網絡慈善組織的管理之中。同時,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制度來切實保障社會公眾的監督權。(記者勿日汗、李江濤、毛海峰、王蔚、陳夢陽、程群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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